根據IA Reporter報道,近日,兩家中國企業就希臘北部的光伏投資項目向希臘發出仲裁通知。 2019年5月27日的通知援引了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希臘共和國政府關于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該協定第十條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爭議的解決規定:
“一、締約一方投資者和締約另一方有關前者的投資就后者一方在本協定項下的義務的爭議,應盡量由爭議雙方友好解決。
二、如該爭議在自任何一方要求友好解決爭議之日起六個月內未能解決,該投資者既可將爭議提交締約一方有管轄權的法院,如果爭議涉及第四條所述的補償款額,也可提交國際仲裁庭。投資者和締約一方的任何其他爭議只有經雙方同意,才可提交國際仲裁庭。締約任何一方在此聲明接受該仲裁程序。在后一種情況下,第九條第三款到第八款經細節上作必要修改應予以適用。盡管如此,仍應請求“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秘書長作出必要的任命,仲裁庭應當按照當時有效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仲裁規則決定其仲裁程序。裁決應當具有拘束力并且按照國內法執行。
三、在仲裁或執行裁決過程中,爭議涉及的締約一方不應對締約另一方的投資者有關全部或部分的損失按照保險合同所得的補償提出異議。
四、如締約雙方均成為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華盛頓《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端公約》成員國,本條第一款所述締約任何一方和締約另一方投資者間的爭議,經雙方同意,可提交“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通過調解或仲裁解決。 ”
本案申請人為Wuxi T. Hertz Technologies Co. Ltd., 和Jetion Solar Co. Ltd,其希臘子公司Brite Hellas AE在希臘北部的普羅索茨尼的光伏項目陷入困境。 該項目雖然于2012年被列為“戰略項目”,并可沿“快速通道”取得審批,但至今項目尚未啟動。
案涉投資的主要問題出在希臘出現金融危機以及歐洲光伏法律制度不穩定。2014年5月,希臘與其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代表的若干國際債權人簽署了一份諒解備忘錄,備忘錄特別規定,希臘將重新談判現有再生能源補貼,凍結任何進一步的合同,從而可能影響到申請人的開發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