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海事法院(2018)粵72民初750號民事裁定書
尹忠烈、文靜、林依伊
2018年8月23日
2017年8月25日,原告平潭港豐船舶發展有限公司與被告蕪湖市晨光船務有限公司簽訂《船員勞務派遣合同》,該合同第七條第(三)項約定:“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雙方發生爭議首先由雙方協商解決,無法通過協商解決的應提交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痹嬗?017年8月28日受被告委托向“新晨光20”輪派遣看船船員,被告累計拖欠原告派遣費(工資款、水電費、路費)共計795,300.10元。原告平潭港豐船舶發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向廣州海事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看船船員工資款795,300.10元及其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2.確認上述看船船員工資為非限制性債權,具有船舶優先權;3.由被告負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2018年7月19日,雙方達成仲裁補充協議,一致同意將本案糾紛提交海峽兩岸仲裁中心仲裁。海峽兩岸仲裁中心于2018年8月16日向原告出具《X120180001號海事勞務合同爭議案仲裁通知》,已受理原、被告雙方因履行《船員勞務派遣合同》發生的糾紛。

廣州海事法院經審查認為, 2018年7月19日,原、被告達成仲裁補充協議,一致同意將本案糾紛提交海峽兩岸仲裁中心仲裁。海峽兩岸仲裁中心于2018年8月16日向原告出具《X120180001號海事勞務合同爭議案仲裁通知》,已受理原、被告雙方因履行《船員勞務派遣合同》發生的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對原告的起訴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裁定如下:駁回原告平潭港豐船舶發展有限公司的起訴。案件受理費11,753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自2015年12月29日海峽兩岸仲裁中心設立以來,其受理案件及作出的裁決就備受理論界和實務界關注。2018年,海峽兩岸仲裁中心審結第一起涉臺商事仲裁案件。該案由臺灣地區仲裁員獨立審理,適用臺灣地區法律。參見《首例!海峽兩岸仲裁中心審結第一起涉臺商事仲裁案件!|萬邦訊》(點擊閱讀原文)。
那么,首例涉海峽兩岸仲裁中心的司法審查案件花落哪家法院呢?這同樣也是一個有意思的問題。經過檢索,事實證明,廣州海事法院作出的(2018)粵72民初750號民事裁定是首個涉海峽兩岸仲裁中心的司法審查裁定。本案案情并不復雜,雙方之間《船員勞務派遣合同》約定有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條款,原告起訴后,雙方又補充協議,改為約定海峽兩岸仲裁中心仲裁,該機構也受理了案件,在此情況下,廣州海事法院依法裁定駁回原告起訴,支持了海峽兩岸仲裁中心的仲裁程序。
多少令人意外的是,首例涉海峽兩岸仲裁中心的司法審查案例并非出自福州中院或平潭法院。更為可惜的是,2018年7月28日,即廣州海事法院裁定前一個月,福州中院在申請人平潭翔通瀝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中鐵四局集團有限公司一案中,采取過于嚴格的解釋,認為合同簽約地是福建省平潭綜合實驗區,該地區由福建省直接管理,合同簽訂時平潭綜合實驗區內未設有仲裁委員會,福建省的行政區劃內有眾多仲裁委員會,故當事人無法通過約定確定仲裁機構,也未達成補充協議,進而認定仲裁協議無效,也與全國首例擦肩而過。
本案也意味著,海峽兩岸仲裁中心開始受理海商事糾紛,相關的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也即將產生。并且,海峽兩岸仲裁中心做出的海事仲裁裁決屬于海事仲裁裁決,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由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專門管轄。也就是說,廈門海事法院即將開始受理以海峽兩岸仲裁中心海事仲裁裁決為審查對象的司法審查案件。


